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三条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按约定公布收支情况。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内容真实,标识醒目。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努力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认真做好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和交接工作,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和服务。企业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完善,档案资料齐全,考核制度落实。 积极参与、配合行业内开展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的采集等工作,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效率。公开办事制度,设立服务电话,及时受理住户报修及投诉,并做好回访工作,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 加强对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感,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九条积极参与行业内外的合作与交流,互尊互助,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条本公约对在江门市属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具有约束力;江门市物业管理协会是执行公约的监督机构;公约执行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公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者,由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企业名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本公约经江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全体理事单位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十二条 本公约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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